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责任的保护。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
(6)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6条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的除外责任。除此以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还分别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5种除外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4种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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