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香港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有关的规定有在子女的生活以及教育,如果自己没有获得实际上的抚养权,肯定是需要自己的支付费用的,不过在事情的处置上自己需要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学会有效的协商,毕竟自己设计的问题不是他人的,而是自己的孩子,自己需要注意方法。
一,香港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抚养权问题在有感法律上存在限定的区间,但是只要自己的情况存在特殊情,有关问题的处理就会比较复杂,但是只要自己的问题的处置没有较多争议,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现实意义,不过事情的解决更多的还是需要了解具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