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快捷准确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大多数(80%以上)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因此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四、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由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的纠纷,是任何现代社会难以避免的.法治对此的功能在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发生以后给予公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解决.司法权就是国家用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以追求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