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是法律事实(事实行为)吗?

合同行为(契约)和违约行为都属于法律事实,因为二者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是在进一步的划分上,二者属于不同的归属,合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违约行为属于事实行为。(需要附带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并未加入合法性的考量,所以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这些都属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国内还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认为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在这种分类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只能作为违法行为的子概念,同时不能归类为事实行为。北大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则采取前一分类。民法的司考命题人、召集人是李仁玉,其是魏振瀛的弟子。所以你直接按你看的书来答题。我介绍一些背景知识供参考。)

回到你所提出的问题,违约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这样的例子很多。为了方便理解,我还是以一个合同的整个过程来给你介绍一下。 1月1日甲就出售名贵古画给乙签订合同,约定乙2月1日支付货款,甲4月1日交付古画。乙于2月1日支付了货款。

(1)若甲至4月1日拒绝履行(或者交付的古画并非事先约定的古画),这都属于实际违约(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若甲于3月1日函告乙,该画不卖了(或者甲于3月1日明确告诉乙已将该画赠与了丙),这属于预期违约(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前者为理论上说的明示预期违约,后者为理论上所说的默示预期违约)。

这是完整的案件事实。逐一分析,甲乙签订合同这一合同行为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了合同债权债务,甲负有交付古画的债务,享有请求乙交付货款的债权,乙负有交付货款的债务,享有请求甲交付古画的债权。因为合同行为才在甲乙之间产生这一法律关系。)而在甲违约(不管是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场合,因为甲的违约行为,使得违约责任的债权债务发生,即守约方(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得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债权债务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甲能请求乙付款,乙请求甲交画。在违约后,乙请求甲继续交画同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违约金)。这两种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的。 上面案例中的第二种情况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在第108条和94条第二项,另外第68条不安抗辩权也吸收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场合,发生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乙可以在4月1日后5月1日前就请求甲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5月1日才主张。使得救济更为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