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制定与修改有哪些?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平定长安时,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其余一概废除隋朝的苛法。及至唐朝建立以后,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是为唐朝立法的开端。不久,又命人根据唐初社会的实际情况,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于武德七年始颁行天下。《武德律》篇目完全依据《开皇律》,除了将五十三条新格编人律以外,没有作什么大的修改。
2.《贞观律》
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随着国家统治基础的稳定,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他即位以后,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完成《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是唐代一部重要的法典。《贞观律》对《武德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第一,降低了刑罚幅度,“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许多条文都删烦去苛,变重为轻;第二,增设加役流,即犯人到流放地后仍需强制作劳役二年的刑罚方法。当时以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办法。此后,加役流即成为一种比流刑重、比死刑轻的独立刑罚种类而被后世沿用;第三,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与制度。
3.《永檄律疏》(《唐律疏议》)
唐朝立法的高潮是在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这时封建经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恢复和发展,已经达到了全盛时代。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贞观两律为基础,编制《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和实质,对律文进行了统一的、逐字逐句注解,叫做“疏议”,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之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合称为《永徽律疏》,后人称之为《唐律疏议》。疏议的制定,不仅对统一适用法律和加强封建国家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阐明了许多封建法制的理论原则与概念,大大地推动了封建法学的发展。
综上所述,唐代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在武德、贞观、永徽等几个著名的朝代。但迄今为止,除《唐六典》和《永徽律疏》完整地保存下来以外,其他均已散失。现在的《永徽律疏》是我国封建时代保留下来的一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全盛阶段的产物,是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总结。其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恰当,为唐以后各朝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对我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