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对于公***职责的严重违背,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首先,滥用问责是指在问责过程中,滥用权力、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进行不当问责。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问责者权益受损,损害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对于滥用问责的直接责任者,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问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问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还可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领导责任。领导在问责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决策和指示往往直接影响着问责工作的方向和效果。如果领导在问责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对公***职责的严重违背,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通过严格追责,可以维护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四)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国***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规定: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失责,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