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具体指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

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

赠权利即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

期间.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

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

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

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

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

"三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

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

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