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没有责任。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孩子被被人所伤对方应按以下赔偿:

1、医疗费(要有发票等票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用(要有发票票据);

4、护理费(需要医院的医嘱明确说明需要护理);

5、必要的营养费(以实际支出的营养费为标准);

6、住宿费;

7、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8、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学校是否负责要视情况而定:学生的行为属于自伤行为,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自残的,可以考虑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