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属于非确定性规则。
非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非确定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有学者认为,委任性规则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只是载明在适用该法律时,应参酌的事项或考虑的要素,或至少指明须补充的规章或决定必须参酌的事项或考虑的要素。
委任性规则是一种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规则
它指的是由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制定的规则,规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或裁量权时,应当考虑某些事实、情况或因素。
这些规则通常被称为“授权性法规”或“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行政立法和法律解释的重要工具,它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职权或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