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商务和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减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杜绝浪费的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