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视情况而定。

一、行为划分

主观故意买假行为

1、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因为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2、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情形

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动发起假冒伪劣商品的求购,或者调包,消费者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销售者的牟利目的而有意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或出于敲诈目的不受保护。

过失买假行为

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

二、判断标准

知假买假与敲诈勒索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

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三、食品药品案件纠纷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知假买假与消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食品药品案件纠纷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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