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第一,人权是个体和群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活动的可能性,人权的主体是人,他的外延比公民和人民要宽泛,公民基本权利是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第二,从产生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创立和实施后公民所享有的。第三,内容不同,人权相对更抽象,公民基本权利更具体明确。第四,人权有个体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公民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而基本权利是由一个国家宪法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公民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体现。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人权的享有者是“人”,只要是一个人,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四,普适程度不一。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不分强者与弱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基本权利。本次年会学者们提交论文和研讨表现出一个突出特点是注意从宪法规范的层面研究法定化的具体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宪法学研究人权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