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再谈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摘 要]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理学上一个根本问题,其核心可以归结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笔者拟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进行梳理。
[关键词]法律 经济 作用
一、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矛盾统一体,其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1、法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在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私有财产才得以存在,社会开始发生大分裂,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由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已经不能充分执行其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职能,而法律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经济活动有规则地进行,适应这种需要的特殊规则体系--法律便应运而生。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的发展变化。社会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上层建筑方面来,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尽管经济基础的变革并不会带来法律的变革,但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革命,这是历史演变的规律。法产生以后,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这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更替就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导致法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如法的立、废、改。
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根本特征。法律只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同意志的反映。历史上相继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也是由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特征所决定的。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一致性,它们也就具有***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与之相对应。离开了经济基础,法律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特征都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对此,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的因素,那么他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3]经济基础并非法律发展变化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重要影响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民族习惯、道德观念、哲学理论等。
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虽然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般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体来说,法对经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动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状况,对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法律正式通过对基本经济关系的确认来获得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一方面使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合法地存在;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关系予以限制和制约。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在宪法规范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各国宪法都会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作出界定。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权利义务的分配使经济主体有了行为的模式。因此,法律通过确立行为模式来规范经济行为,使经济在一定秩序中运行。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和对经济行为的规范还只是事先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发生一些违反规范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恢复正常的经济运行。因此,法律通过规定制裁措施来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如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重要任务就是严格保护被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对经济的能动作用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这是法律更为积极的反作用。如我国加入WTO,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经济活动惯例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国内经济主体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大大降低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舒尔茨曾经列举过“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的四种类型:“(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实验站)。”[4]这四种类型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如与第一种相对应的有货币法、证券法等;与第二种相对应的有公司法、保险法等;与第三种相对应的有继承法、劳动法等;与第四种相对应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尽管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进步的,也可能是反动的。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个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5]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因而恩格斯的这一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一般说来,当法律为新的先进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时,它就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时,他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阻挠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因此,鉴别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要看它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8-53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第483页。
[4][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作者简介:汪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