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有什么职权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产生流程如下:
1、居民委员会,一般由当地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2、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到3人的代表进行选举产生。
3、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