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公益项目管理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心开展公益项目,须符合“弘扬社会责任、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宗旨,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公益项目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心监管的公益项目范围包括以中心名义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重点指“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微企业纠纷调解”涉及资金和物资的公益项目。
中心开展的公益项目,按照项目额度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 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
(二) 万元(含 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中心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下实施。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个公益项目公开、透明,接受中心内部、爱心人士和媒体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注重效率。切实有效地做好公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立项报批与审核、中期检查与调整、项目总结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高公信力。做好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保持中心良好信誉和提高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监管。中心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分析、立项报批与审核、中期检查与调整、终结检查与评价等环节。
(二)效果评估。通过开展公益项目监管工作,评价项目效果,保障项目物资全额发放到受助者手中,指导类似公益项目的实施。
(三)廉政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败等现象。
第四章 监管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公益项目监管的组织形式为:
(一)在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下,成立中心项目监管工作办公室,对中心开展的所有公益项目进行监管指导;
(二) 在中心项目监管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对中心开展的公益项目进行具体监管工作;
(三)根据不同公益项目的需要,另行成立重点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监管工作。
第九条中心设立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项目年度预决算。
第五章 监管程序
中心开展公益项目的监管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审批、中期检查与调整、终结报告与评价等三个阶段,详见《监管流程表》(附表1)。
第十条立项审批。中心开展公益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填写《立项申请表》(附表2),经监管工作办公室和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实施。《立项申请表》作为《协议审批表》的附件一同报批。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与调整。中心开展的公益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在项目执行中期,须填写《中期检查表》(附表3),经过中期检查,按照监管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50万元以下或特定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将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与评价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终结报告与评价。在公益项目结束阶段,须提交《终结评估表》(附表4)和《终结报告》,经监管工作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后,最终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参与优秀公益项目评比,指导后续公益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理事会、监事会审定通过,由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项目监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