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9日由财政部以财金〔2008〕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

根据信贷档案资料确认抵押物,搜集、分析调查资料并查勘现场,经测算分析得出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价值;对主债权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财务报告、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一般受偿债权价值;对担保人偿债能力从本息偿还情况、工商年检情况、经营地址查询情况、财务报告、所属行业、名下有效资产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情况、所处地域、资产保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保证受偿债权价值;预计债权回收金额=优先受偿债权价值+一般受偿债权价值+保证受偿债权价值。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