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放鞭炮怎么处罚

武汉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如下:

1、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

4、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或违反本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品种和规格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武汉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