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轻女违反哪些法律?

中国古代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在大量的农业劳动工作上,男性的体能优势明显强于女性,因此传统家庭以男性为主、女性为辅,由于这一时期持续比较长,遂逐渐形成了男尊女卑的道德观念。并且在婚嫁习俗中,人们普遍认为女性需要嫁到男方家生活,而儿子往往以自己父母家为主体,养儿防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进一步强化了“重男轻女”的思潮。

在当代,这种落后的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收入、地位的抬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改变。但是变更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女性如果不小心嫁入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小至婆媳矛盾,往大了讲甚至会侵害身心健康。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长辈仍然固守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如果儿媳第一胎生了女儿,公婆要么把不高兴写在脸上,对儿媳的态度急转直下,要么催促儿子再要一胎,却不大考虑儿媳的身体状况。我们了解的一个更奇葩的案例是,夫妻已经生育了一个女儿,婆家因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竟然私下抱养了一个男孩,这种做法不仅引发了剧烈的家庭矛盾,本身收养手续也是不合法的。

面对现实存在的这些社会问题,其实我们的法律制度一直在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做努力。那么法律对“重男轻女”问题有哪些规定,是如何对这种观念进行抑制和引导的呢?

1、《宪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在第48条特别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进一步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在婚姻家庭方面,《民法典》第1055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在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方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也无权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请求赔偿。这意味着,任何人不能强迫、威胁女性生二胎,自然不能以重男轻女为由侵害女方的生育权利。

3、在遗产继承方面,《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4、《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这是法律禁止对后代“重男轻女”最为直接的规定。

5、《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精神,对保障妇女权益进行了细致的、系统性的规定,对弘扬正确的价值观、性别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倾向于摒弃“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并通过具体的规定,努力引导人们建立男女平等的正确价值观。

但是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法律可以规制人的行为,却无法规制人的思想。“重男轻女”观念仍然存在,是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的结果,需要我们***同努力从意识层面引导、改变这种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