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发包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标决策组织,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招标决策组织成员以发包单位和投资单位代表为主,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招标决策组织应当组建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发包单位、投资或贷款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法律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代表应从咨询专家网中随机选聘。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省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发包申请;

(二)组建招标决策组织;

(三)在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信息报刊、网络和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放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六)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

(七)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九)组织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