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愧疚,女子将外甥女骗至旅馆,帮助情人性侵,如何从法律方面分析?
在从法律方面分析这起案件之前,我觉得有必要简单的给大家讲述一下案件的详情,不然你们会不明白我在说什么。
案件详情小倩与丈夫有个女儿,后来因为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但是丈夫不同意,于是小倩就去外地打工,打工期间,小倩认识了四十多岁的管某,与管某一见钟情,管某为了小倩和妻子离婚了,但是小倩却多次提出与丈夫离婚未果,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着。
小倩觉得对不起管某,一是自己结婚并生育过,二是管某为自己离了婚而自己离婚未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倩竟把自己姐姐的两个女儿(一个十一岁,另一个十三岁)带至旅馆,与早已等在旅馆里的管某强行侵犯。过程中,小倩强行控制并按住孩子,使得管某顺利实施了犯罪。
下面给大家分析这起案件,我的分析逻辑结构为:一是***同犯罪的简要理论;二是关于本案的分析评价。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讨论。
违法层面的***犯理论***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意识地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相比单独犯罪而言,由于***同犯罪各参与人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更大。我国目前,尚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犯理论,以下讨论基于违法层面的***犯理论。
违法层面的***犯理论基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只要违法(客观)层面具有***同性,既可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同犯罪各参与人,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因此,认定***同犯罪各参与人违法层面具有***同性,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各参与人后,剩下的和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各参与人的主观内容,分别定罪。因此,***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罪名可能不同。
***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理论分类***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和狭义***犯,其中,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同正犯;狭义***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处罚上为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违法性从属于正犯,通过正犯实现法益侵犯,即***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犯中的教唆犯处罚上一般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管某为直接正犯,小倩为***同正犯本案中,管某与小倩构成强奸罪,为***同犯罪。强奸罪是侵犯的法益妇女性自主权,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性的自主能力,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幼女的,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管某与小倩强奸罪的***同犯罪中,管某是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为直接正犯,小倩作为女性,永远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小倩在管某强奸幼女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将两名幼女带至旅馆,在管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小倩帮助管某压制女孩的反抗,使得管某的犯罪顺利完成,因此,小倩也起到了正犯的作用,为***同正犯,无论直接正犯还是***同正犯,均为正犯,处罚上均为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管某与小倩可能面临1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