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在什么情况下可使用?在法律层面是否拥有效力?
承诺函在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方承诺另一方没有做到,一方进行起诉的情况下可使用。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承诺函并不属于以上担保方式之一,本身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
在对上述承诺函的内容是否应视为担保函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查该承诺函,如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维护诚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该承诺函视为担保函,且视为约定内容不明的保证,由出具担保函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