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其中“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澎湃新闻-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