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一事不二诉”原则指的是什么?(具体点)

“一事不二诉”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1、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⑴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⑵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案例:

8岁中年妇女赖某因在市场档铺与邻居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的儿子踢了屁股一脚,赖某在一年半时间内3次起诉郑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第一次判决支持了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后,第二次、第三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48岁中年妇女赖某与邻居47岁的郑某是相邻档铺,当天双方发生了争执,赖某对郑某骂个不停,郑某儿子实在忍不住,用脚踢了赖某屁股一下,赖某扑倒在地,郑某老公送赖某到医院做了X光检查,并支付150元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问题不大。但其后,赖某越想越生气,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由郑某支付给赖某5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虽然赔了钱,但赖某依然怒气难消,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9日起诉郑某,第一次起诉要求郑某赔偿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医疗费等9000元,第二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药费2451元,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计9374.36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了原告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由于赖某第二、三次起诉,均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其受伤的关联性。法院作出的第二、三次判决均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来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赖某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请的部分医疗费已经在前两次生效判决处理过,起诉人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已处理过的医疗费票据不予受理,仅对新提供的票据予以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票据和原告受伤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

人民网-屁股被踢一脚起诉3次 法院“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