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明确指出公民应该弘扬赤峰人什么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明确指出公民应当弘扬赤峰人以下优秀品质:
1、应当热爱家乡,尊重本土文化,弘扬赤峰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了解赤峰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增强对家乡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应当勤勉诚信,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诚信待人,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不骗。
3、应当崇文重教,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赤峰地区有着悠久的文化底蕴和教育传统,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为年轻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4、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赤峰建设,树立文明形象。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传承优秀文化等途径,为家乡的发展和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信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一项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该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该条例明确指出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尊重本土文化,弘扬赤峰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道德风尚;勤勉诚信,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崇文重教,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积极参与文明赤峰建设,树立文明形象。
该条例还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