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有哪些特点
1、社会主义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它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这是它的时代特征。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因为是同改革发展进程相协调的,因此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过于超前。一方面它要反映和肯定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这是它的结构特征。中国的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这个构成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从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各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出发,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2、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要求,作为党的正式文件,是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来的。十五大报告是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不是联邦制;政治制度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分立;从法律传统讲属于成文法国家,没有普通法传统。中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除宪法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