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随便翻看别人的日记,触犯了什么法律

随便翻看别人的日记,有可能涉及暴露他人隐私,轻者是道德问题,引起不良严重后果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