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5款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