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错误对方有责任吗
这两天,有黄浦居民通过社交媒体反映了一件诡异的事情:
在同一个小区在一天之内测出
13个新冠核酸“阳性”案例,而后续的方舱或医院核酸复核中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全部为“阴性”。
随后,在
5月10日举行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表示,针对网上部分市民对核酸检测结果的情况反映,已开展对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调查,
“如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由于是否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目前还有待官方调查,我们无法先下结论。但是从结果来看,大概率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由于检测机构的过失
,比如核酸样本被污染等原因,从而误将检测结果出具为
“阳性”;
还有一种就是,检测机构故意而为之
。比如为了私利,在明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情况下,故意出具“阳性”检测报告。我们分别来看这两种情况下,检测机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过失出具
“假阳性”报告主要涉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分为国家队和民间队,国家队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而民间队则以民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为主力军。从
“天眼查”上检索发现,涉事的中科润达具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资质,属于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由卫生部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该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过程中,若存在“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等违法情形,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由于核酸检测机构与地方疾控部门之间存在核酸检测委托服务合同,对于检测机构因过失而造成检测结果的失真,显然要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二、故意出具错误“假阳性”报告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如果检测机构主观上具有故意,那么该问题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可能会涉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
第
229条第1款规定了提供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规定对于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核酸检测机构作为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检验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常见中介组织类似的性质。因此,检测机构若故意出具错误的“假阳性”报告,亦可以该条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上海抗疫进入最关键时刻,无论检测机构是故意还是过失,出具
“假阳性”报告的行为,都降低了公众对核酸检测机构的信任度,干扰了防疫大局,对防疫工作的负面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此类事情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