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理解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理解,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未经允许分包工程的,承包方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解除承包合同、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责任等。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要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