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法理学研究

清朝末年,为了适应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沈家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沈家本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沈家本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法理学从战国时期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纪昀(晓岚)所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义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

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积极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对于在菜市场上执行死刑,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