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具体如下: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4、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非法所得的界定:
1、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
2、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该由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贪污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单位,受贿的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当予以没收。根据法律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