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如下:

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如下:

1、行政责任:由于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