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书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送达的文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另一类是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通知书,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这些重要文书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权。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其方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第四款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4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