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中的“前手”是什么意思?
追索权中的“前手”是什么意思?在票据关系中,所谓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票据具有流通性,在多次背书以后,票据就会实现多次转让,也会出现多个人的签章。前手就是相对于目前持有该票据的人而言的,他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进行背书签章的人。 由于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发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只能向承兑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偿票款的人不能对后手当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时,再追索人有权请求偿付的金额为:再追索人已经偿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