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

司法监督;不予执行程序;撤销程序;重新仲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裁决进行一定的审查,以决定对该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或撤销或发回仲裁庭重新考虑。法院这一监督权的行使体现了法院对仲裁必要的法律控制,也是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利益的基本保证。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有哪些区别?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6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