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途径
1楼的说法是对的。本来就是很抽象的问题,因为实际应用确实不多。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宪法性问题,参照宪法和立法法解决。
这里涉及到违宪审查。
首先明确1违宪审查不是宪法运用(山东的齐玉玲诉陈小琪案是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适用,但不是违宪审查)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3违宪审查是有权审查(我国这个权力在人大,理论上不是什么组织、个人或者政党都可以随便进行违宪审查的)
4违宪审查具备一定法律后果:违宪的法律无效。
5违宪审查的机构,中国是采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也就是违宪审查权在人大。
由此,结论显而易见,针对法律违宪问题,可以由人大根据违宪程序提出解决方法,比如修改、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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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81-85条。对宪法及法律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和事由、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进行了相关表述。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理论都铺陈了,不是很系统,希望对你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