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的条件: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