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无罪的辩护词

下面就提供强奸案无罪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 律师 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强奸一案的 二审 辩护人 ,并为他辩护。庭审前,本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我如下的辩护词能够对法庭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就是 一审 被告人A构成 强奸罪 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依法应该判决被告人A无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仅罗列一下公安侦查笔录。根本没有写明证明的问题。一审认定被告人A构成强奸罪怎样的事实清楚?没有涉及。一审认定证据确实,但没有认定证据确实充分。从那些证据可以证明证据确实没有提到。从一审法院认定上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其认定是有保留的,一审法院其实也认为本案并非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决部分还是按强奸罪进行了判决。根据我国 刑法 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三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首先、结合本案针对是否发生性关系1、本案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从出示的证据中来看,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仅仅就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B(系被害人前男友)和C(系被害人母亲)此二人所说的系传来证据,实际上都是在转述被害人的所说的话。此二人证明不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2、D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合法的情况下此仅仅能证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但此也证明不了系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应为导致处女膜破裂的情形很多,并不仅仅是发生性关系。而且此诊断证明书没有门诊和住院编号,真实性让人怀疑。还有就是此证明书并不能证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形成时间以及怎样造成的处女膜破裂。3、依据被害人所说被告人A的阴茎已经插入到被害人阴道并且持续两三分中的话,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应该有对方的分泌物,作为控方应及时采集分泌物,通过给被告人做DNA检测,对分泌物、对残留物鉴定。完全可以得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物证结论,只有这样才算证据确实充分,令人信服。然控方没有此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否发生性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明显错误。就本案来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其次、本案中没有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本案中都不具备根据刑 法规 定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分子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公诉 方没有证据或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此暴力手段。最高发、最高检、公安部也联合作出的解释:应结合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对于半推半就的就不能按强奸处理。\"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男方提出的性交要求,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被告人在妇女犹豫不决、心理矛盾时实施性行为,通常情况下,妇女表现出来的反抗意识是不强烈的,若\""推\""仅仅是妇女羞愧的表示,又没有明显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显然不符合《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特征,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结合本案:1、公诉方指控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强行将其抱进宾馆房间。通过公诉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上显示的确实有被告人将其抱上去材料,但其并不能证明违背了被告人意志。因为如果被害人真的想反抗、不愿意。被害人完全可以呼救,因为宾馆是公众场合并非是没有其他人在场。但此被害人并未呼喊。2、A把受害人抱上楼的行为并非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行为。强奸罪要求的暴力行为时不能反抗,反抗不了。因为在此被告人将被害人抱上楼几分钟后被告人下楼出去了几分钟。这从被害人口供中也可以证明。而被告人下楼的证据卷里录像也都显示。此证据恰恰印证了被害人并非出于不情愿上楼的。和后来发生的任何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真是不情愿此时被告人下楼期间完全可以走开。但被害人并没有走。作为一个正常的女人如果不想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没有谁会等待着让别人强奸自己。3、从被害人的口供中所说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还带着安全套,并扇了被害人耳光。那么至始至终都没有见到有安全套的存在,以及对安全套里残留物鉴定等卷中材料中也没有显示。那么如果被害人所说的是真实的话被告人强奸被害人也不可能还带着安全套。那么如果被害人所说真实的话被害人阴道内更应该有残留物。那么如果被害人所说真实的话被告人打被害人耳光被害人脸上会有软组织受伤,但都没有。如果真是上诉人想强奸被害人的话,被害人在宾馆中完全可以呼喊求救。因为宾馆人来人往比较多。不像被害人所说的反抗不了。4、指控上诉人A犯强奸罪还缺少必要物证。本案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根据“强奸罪的 诉讼 证据形态体系”,尚缺乏下列关键证据的物证;有无搏斗痕迹,有无撕毁衣物,有无其他暴力行为等5、从被害人及E,F,G的口供中都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在他们都回到宾馆后看了一会打牌才回家的。被害人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有被强奸的感觉。作为一个女人在自己被强奸后还那么冷静的看别人打牌,此认为是强奸的话和常理不符。6、从被害人报警时间来看也并非是出事立刻报警的。如果真是强奸的话被害人会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并且被害人在过后还和被告人发短信进行联系最后才去报的警。所以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 疑罪从无 ”的原则,二审法院应该改判上诉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最后想说一句靠推断得出的结论终究是禁不住考虑的。最高院沈德咏副院长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有这么一句“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所以结合本案。所以对于本案不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证据上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 感言: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5年 有期徒刑 ,二审匆忙开庭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决,速度之快。二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要求依法调取二人在宾馆的亲密合影照片但被驳回。并说此照片和强奸没有关系。但辩护人一直坚信的认为此案疑点众多,依法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此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有强迫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本案中靠推断的因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