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效力层次

行政立法的效力指其法律效力,一经发布,即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强制性。

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此外,法院判决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可参照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范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行政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失效时间为新法实施之日或专门行文废止之日。

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新法废除旧法;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空间范围:与行政立法的层级性有关。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与行政立法的层级性有关,中央立法对我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有效(特别规定除外),地方立法一般只对本辖区内的人有效。

3.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