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份物业管理案例,至少要包括案例介绍、法理分析、法院审理三项内容。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住宅小区,由甲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于2003年8月开始入住,2005年5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了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05年8月1日零时生效。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物业服务企业应于2005年8月1日前办理完成物业交接验收手续。甲物业服务企业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后,安排了该小区管理服务人员退场,但以部分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移交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料,拒不配合物业交接查验。

2006年8月15日,顶层的20户业主发现房间在雨天渗水,于是联名要求乙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修复。乙物业服务企业称这是因甲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所致,应由甲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之后,乙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受理业主有关该问题的投诉。

问题

1. 上述20户业主提出的修复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由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偿修复?

答:1.业主提出修复请求是合理的.

2.由于业主于2003年8月份开始进行入住,至2006年8月,楼顶防水还在维保开发公司维保期内,开发公司有责任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乙方物业做为物业管理方应尽到协调作用.

2.乙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是否妥当?如果您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如何处理业主的投诉?

答:乙方做法不当.

这个案例非常明显的地方就在楼面防水没有出维保期,如我是该公司负责人,我将以开发公司发放的<房屋质量保证书>防水维保年限约定,带表这20户业主,与开发公司进行协调,尽快完成防水维修事宜.

2. 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何时终止?

答: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所定的起始时间;

3. 甲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本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按时撤出本物业,并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关于物业费没有收回之事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取得法院的支持,以收回物业费为目的.

4. 在甲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配合物业交接查验的情况下,乙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答:乙方应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5. 假如题中的2006年换成2009年,应该怎样解决?

案例三:

某业主4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居住。一天,该业主接到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漏水的通知,经查看,是所购商品房卫生间的水表接头处破裂,并造成楼下两层住户的部分财物因浸泡受损,两户业主均提出赔偿要求。 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入住所购商品房,水管破裂不是自己人不造成的,而是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所致,自己不应对漏水负全责。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业主承担。

问题:

1. 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中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1. 如果室内管线在维保期之内,原管线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楼下业主损失;

2. 可以对水表接头管线质量进行鉴定,如确因管线质量问题造成的破裂,可追究开发公司责任.

3. 如果业主已收房只是没有居住且在物业托管自己户内钥匙并有钥匙托管协议书(含房屋设施检查事宜),物业有对户内负责的责任.

4. 业主房屋购置后,以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为准, 业主虽没有进行办理收房手续,视为业主收房,且室内管线已出维保期,也没有委托物业对房屋内进行管理,造成楼下损失的,楼上业主应承担楼下损失.

2.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否进入本案楼上业主家进行必需的维修,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1. 结合第一题答案,如责任在于开发公司,楼上业主如没有托管钥匙在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可先征得楼上业主同意后破门或其他方式进入户内对管线进行维修,对楼上业主户内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如责任在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如均没有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楼上造成的损失业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