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房产所有权的证据是什么?庭审时要不要拿出来予以证明诉中、属房产确权人拥有的事实成立?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后转移登记等)、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规定(如:继承或受赠房屋等)或公法行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房屋确权时,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庭审中,要出示这些证据并予以质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和质证是法定程序,必须履行。

解答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