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追尾事故
理由: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1.因为事故对他人车辆的撞通过修理以后,肯定是使它的使用性能这些无法恢复到出事以前的这种情况,对它的价值认定上面肯定就不可能以出事之前那种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它,那么这种损失,对受害者来讲,是明显存在的,而且就是因为你事故,就是肇事方你直接的侵权行为,导致我这个损失产生,他这个事实是基本存在的,而且有法定鉴定机构作出认定,所以说基于有法理基础,有法律依据,还有事实依据,基于这三方面的因素,那么最后请求法院做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案例:1、成都宝来撞奔驰。法院认为,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8900元,贬值191100元。
2、2007年9月30日16时 福建大货车追尾小车。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由于沈某是宁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故沈某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主张“事故车辆已经过维修且都已更换新的配件,原告诉请的车辆减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受损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也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因此,本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原告修复的车辆已经评估部门评估,贬值费明确是本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法院因此判处被告沈某和宁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车辆修复费、车辆贬值费、鉴定费计人民币144843元。
3、2004年10月,王女士驾驶一辆捷达轿车被追尾,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贬值1万多元。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要“贬值费”。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王女士贬值费8500元。
4、车主杜先生打赢了杭州首例新车索要折旧费的官司。他的代理律师就是潘帅律师。杜先生驾驶崭新的宝马320i,在提车当天就被人撞坏车尾,定损1.29万元。经拱墅区法院调解,杜先生除了获赔全部修理费外,还获赔折旧费1000多元。等!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