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务员的道德建设的重点在哪里,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1. 公务员必须忠于宪法和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使这一原则成为各国对公务员行政道德的普遍要求。美国在《美国政府部门伦理规则中规定: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的政府雇员“对最高原则和国家的忠诚高于对个人、政党或政府部门的忠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所作所为应当符合联邦利益,不做有损联邦的事情。”法国要求全体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其首要的道德义务。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还要求公务员在就职前进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体现了国家利益的权威和尊严,显示了公务员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有利于公务员铭记自己的道德义务,忠于职守和国家。
2.公务员必须恪尽职守并履行职责
行政组织是典型的等级制的层级结构,公务员是其中占据一定职位的组织支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关系到组织的权威和效能。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西方各国都要求公务员做到恪尽职守、忠于职责。各国法律都规定,凡不能有效及时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者,都被视为对本职工作的不忠实或渎职,将被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美国政府部门伦理准则》规定:“应尽职尽责地工作,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看报、吸烟、聊天等都是不允许的。”瑞士规定:“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得操办私事,应将全部劳动投人公务。”
3.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
严禁利用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最重要方面,也是培养公务员道德的核心内容,其规定也最为详尽。公务员法规基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务员不得参加盈利性的组织及经商。《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案》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盈利性的组织、集团中任职。法国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第二,对公务员接受礼品有严格的限制。各国均严禁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私自收受礼品。非经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政府授予的称号、颁发的勋章及赠送的礼品。第三,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以便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务员任职前后的经济情况进行对比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第四,绝不使用任何因履行其政府职责而获取的别人难以取得的信息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4.公务员必须品貌端正
公务员在公众眼中是政府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利益的服务者,所以他们的品行、言谈、举止等均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尊严和威信,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度。因此,良好的品行和形象近年来日益成为西方对公务员精神风貌的一项要求。如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规定,公务员要以身作则,要时刻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不要给公务员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英国规定,公务员在办公期间服饰要符合礼仪,朴素整洁而大方,态度庄重,言行不得有碍公务员的身份和体制。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禁止争议行为,采用克制和保留态度,即使有意见要提,也要克制,委婉。
西方公务员道德建设对我们的启示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公务员道德的法律法规,但基本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都是一些道德约束,至于公务员行贿受贿的惩处、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范围等方面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西方公务员道德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更新理念,使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平行政的价值观。新公***行政派非常推崇罗尔斯的社会公平思想,认为社会公平思想了公***利益的概念,对公***管理的实践具有指导性。把公平作为行政管理的基础价值观,从公平的视角看我国的行政实践,就会有明确的是非判断标准和明确的价值导向。首先,以公平为基础的行政价值观强调行政的公***性质,反对权力私化、以权谋私和部门利益化。公***权力、政府部门都是公***资源,政府工作人员在谋取公***利益中,只能获得符合精神的自身利益,不得利用公***权力为个人、部门窃取公***资源。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以权力为个人谋私没有多少公开的市场,但以权力为部门谋取利益却大有市场。实际上,这里的部门已经成为小团体。部门利益化实际就是利用公***权力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也为个人谋取利益。它“要求行政出于无私动机和正当考虑,不相当因素和非正常的影响禁止进入行政过程,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通过制度化的利益安排,推动公正行政以维护政府的公正形象。”最后,以公平为基础的行政价值观要求公开行政和民主行政。暗箱操作易于产生腐败。公开行政有利于维护行政的公***性。鉴于此,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公***部门或公***服务机构的社会服务承诺成为必然。随着市场的发展,行政民主成为必然,政府应当吸收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运用到行政实践中,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第二,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性措施。制定行政道德准则、建立行政道德管理机构、完善行政道德机制等,这些都是近30年来国外行政道德建设所采取的最普遍的措施,这些措施集中体现了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关键性内容,目的是把激发公务员道德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这样,公务员行政道德不应只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这也意味着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由于法律化、制度化手段的缺失,我国公务员尤其是干部违纪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在物欲和权欲的冲击面前,如何有效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便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务员是社会公***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应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公务员是道德的示范群体,对普通公民有着难以想象的影响力、渗透力。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行政道德建设。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法制化,使它拥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道德要求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就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法律融入了道德的内容,就获得了以社会舆论为基础的意志和情感动力,有助于提高其调节效果,使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更加具体化、条理化、明确化,便于公务员遵行。
第三,加强制度的伦理建设,促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 2O世纪 7O、80年代制定了公务人员的伦理法,实现了德治,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明显高于发展家,这得益于它们在法治基础上引入了制度的伦理建设,实现了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上进行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把德治的理念和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国社会是在法制因素未发育充分的情况下与发达国家同步在全球化条件下进行社会治理,所以中国在现阶段首先要完善法制,要建立司法层级的框架实现法治,在此基础之上的德治才会有明显的效果。
第四,建立拥有法律权威的道德监督机构与完善外部监督。公务员行政道德以一定的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之后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制,否则很容易流于一纸空文。这是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得比较好的国家的普遍经验。我国当前行政领域存在着的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责任懈怠的现象,很多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又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和执行机构,是加强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在美国,一些非营利性的民问组织通过对政府监督调查在反映民众意志.加强对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的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芝加哥的“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华盛顿的“公仆廉政中心”,丹佛的“卡门考草根游说组织”等,活动经常由商界、慈善组织及民众自愿捐助,以调查和揭露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维护公***利益为职责,在唤起民众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意识,提高公务员行政道德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还要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