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来的住所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如果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2、结束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3、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财产关系后,继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财产。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