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清末立宪实际上是一场政治骗局
现行教材中,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评价是:“预备立宪”实际上只是一个骗局。那么,预备立宪真的只是一场骗局吗?笔者冒昧,窃以为这种评价有点失当,如果说预备立宪已经无法适应当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因而最终归于失败,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为什么说预备立宪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清政府的一场骗局呢?我认为对清末预备立宪中的两个重要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重大信条十九条》应该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看《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颁布的,同时还颁布了它的附属法《议院选举法要领》。清政府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由此可见清政府实际已经肯定这部宪法的最高大法地位,此乃其一。
其二,这部宪法是仿效日本宪法制定的,之所以仿效日本,一方面因为日俄战争中日本战胜了俄国,中国各界人士对日本的强盛原因比较关注。另一方面,日本采用的是君主权力仍然较大的、封建主义残余严重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这种政体显然符合清政府还想更多地保留君主权力的意愿,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包含大量的封建残余,就否认了这种政体的资本主义性质,因为无论如何,这种政体实际上已经是资本主义的政体了。
其三,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大纲中第一部分规定了君上大权十四条,自然,其中对封建君主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作了许多规定,但是我们不应当只把目光放在这上面,还应该看到,其中对皇权也作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首先表现为君主已经不能再为所欲为了,君主的行动必须接受宪法约束,据宪政编查馆在奏定《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守,自天子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也就是说,皇帝要行使权力,必须受到议院、内阁以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在对皇帝颁行法律的权力方面,《大纲》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就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制定权在议院,而皇帝的权力只是“批准颁布”而已,这就明显区别于封建王朝皇帝的话即法律的情况。在司法权方面,《大纲》规定:“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实际上表示司法权已经和行政权分离,也就是说皇帝不得以行政权去干涉司法权的独立。《大纲》的第二部分是关于“臣民权利和义务”的九条规定,其中对臣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由于它确认了臣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杀的,同时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也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比如说,它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宜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等等,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进步性。
其次,关于《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在武昌起义爆发以后,由于起义军攻占武汉三镇后,各省纷纷响应,宣布脱离清政府而独立,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清政府为了能够继续进行统治,幻想能够通过军事进攻以及政治改革来渡过难关。但是令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所倚重的军队,直隶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协协统蓝天蔚等实施兵谏,这些人联合致电清政府,要求召开国会由国会制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要联合保定新军第六镇统制吴禄贞进攻北京。在强大的军事压力下,摄政王载沣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而资政院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制定并通过了《重大信条十九》,并立即在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加以公布。由于这个《信条》是在军事压力下被迫制定的,所以与《大纲》相比,它进一步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其中明确规定了皇帝权力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以及其它国务大臣和各省行政长官;国际条约没有经过国会议诀不得缔结;官制、官规用法律来规定等。虽然这一信条是清政府被迫制定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其相对于封建君主专制而言是巨大的进步。
总而言之,清政府晚期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重大信条十九条》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同时也表明了清政府在蓬勃发展的人民革命以及立宪派的压力下,不得不对政策作出调整,借以维护其统治,但是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当时的时代主流已经不再是立宪了,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也根本满足不了人民的要求,所以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把预备立宪只看成是一场骗局,对预备立宪的资本主义色彩还是应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