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性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刑法的归刑法管,行政法的归行政法管。
刑法谦抑性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力,使之尽量缩小对公民的刑罚范围和程度,用尽可能少的刑罚达到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权利的目的。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明确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必须被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基本权利地侵袭,保障基本权利最大化和制刑权的最小化,尽量限制制刑权的范围,防止其滥用。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分别从定罪、量刑和追诉方面表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