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列车犯罪的管辖权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二、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