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变动规则: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现实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1)一般动产:看占有;(2)特殊动产:看登记(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动产交付的形态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须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观念交付(交付替代),是对动产的占有关系仅在观念上发生转移,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