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费少收了,不补,负法律责任吗?

加油站收费收少了,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加油站多加了油但是收费收少了,消费者属于不当得利的一方,加油站有权要求取回加油站应当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就是消费者少付的油费。加油站有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消费者拒绝返还的话,加油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加油站因为少收取了油费而获得了损失,消费者因为少付了油费而获利,并且该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基础,并且加油站的损失和消费者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消费者在本案中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获得得利方的赔偿,范围是本应当获利的利益,因此加油站一方享有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消费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消费者不返还不当得利,那么加油站有权因为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由于民法规定了意思自治,消费者和加油站可以经过协商解决具体的补偿事宜,而非直接诉诸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