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学说的历史进步性和负面影响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号,并成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

一、“法治”的内容和实质

“法治”与“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其一,“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

其二,“法治”是针对“礼治”所重视的“德治”、教化而提出的。没有“德治”的诱导,“法治”便不可能产生。

其三,“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二、“法治”的理论根据

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法家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来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四个阶级:“上世”、“中世”、“今世”、“上世”。“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行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三、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但提出了“法治”的理论,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立法原则

法家主张立法大权应该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谓“生法者,君也”。他们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

1.循天道。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

2.因民情。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3.随时变。指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而变化。

4.量可能。指立法时要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

5.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行。

(二)执法原则

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

1. 明法。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主张以成文形式将新法“布之于百姓”,使其既“显”又“明”。

2. 任法。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

3. 壹法。包括三个方面: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首先,法家反对政出多门,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其次,必须保持法律内容的稳定和协调。再次,必须使人民的思想统一到法令上来。

4.从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主要包括君臣***守和刑无等级两个方面。

(三)运用赏罚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 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四)“法、势、术”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处理三者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以法为本。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慎到提出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在处理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第一,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群臣***操”。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法家之术,专指君主驾驭官吏的权术,法家认为,权术与法令一样,都是君主治国的工具,是专制权力的保障。法家提出了以权术加强和实稀胺ㄖ巍钡姆椒ǎ饕硐衷谌龇矫妫?

第一,“无为”之术。即君主执法治吏,事不亲躬,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

第二,“循名责实”之本。即以法令要求官吏尽职尽责,名实相符。

第三,“潜御群臣”之术。指不能公开的制驭臣下的“暗术”,即阴谋诡计。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